新西兰通报首例感染德尔塔毒株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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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那么商业养老保险要怎么买?哪种商业养老保险好? 商业保险靠谱吗?对于这个问题,小豪只能说你要是买对了就是靠谱的。
不同于社会保险在缴费、领取养老金等方面有着国家的统一规定,商业保险的缴费、养老金的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都能够自主决定,交多少钱,到期后每年领取多少钱,都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合理的规划,相对来说,会更符合自己的养老需求,也更为靠谱。想要选对一款商业养老保险,确实是有些困难。欢迎点击文章末尾【免费获取】或【免费预约】,我们保险理财规划师将在第一时间为你解答。卖点:有保底利率,收益不封顶,保额和缴费期间等是可以随着投保者的实际情况灵活变更的;缺点:保单价值需要扣除的费用多;适合人群:经济收入比较稳定,看待投资比较理性,坚持长期投资,自制能力强。3、分红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一般都是有预定利率的,可是不及传统养老险,也就1.5%-2.0%的样子,不过好在还有分红。
关于商业保险靠谱吗?商业保险的好处?哪种商业养老保险好?的问题到此为止,如果您对任何一款产品还存有疑惑,或者急需一份适合您的保障方案。其实不然,商业保险可以与社保相互补充起到双重保障的作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管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第一百零三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九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六、如何做好《规定》平稳过渡衔接工作?《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将同时废止。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四、《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何新规定?《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
五、《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全力做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认真做好服务。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会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读: 据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在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
注:以上内容来源银保监会。一、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
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此外,《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此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二、《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有哪些变化?《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
对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下一步,我们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三、《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哪些要求?《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四、《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何新规定?《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